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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合同监督检查办法(试行)(2019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合同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 水利部指导并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合同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对发生合同问题的责任单位实施责任追究。 第七条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合同管理的主要职责: 第八条 运行管理单位合同管理的主要职责: 第九条 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质量检测、咨询等参建单位以及运行维护等承包单位依照合同及相关规定履行合同管理职责。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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