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利工程合同监督检查办法(试行)(201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水利工程合同监督检查办法(试行)(2019年) 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省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合同的监督检查、问题认定和责任追究。 第四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