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合同监督检查办法(试行)(2019年) 第六条

第六条 水利部指导并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合同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对发生合同问题的责任单位实施责任追究。

流域管理机构负责本流域有管辖权的水利工程合同管理的监督检查,对发生合同问题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

省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合同管理的监督检查,对发生合同问题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