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2022年) 第四章 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2022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定价成本的归集和分摊 第二十九条 水利工程供水成本分类归集,不能直接归集的,按照要求在各类业务之间进行分摊。长距离引调水水利工程成本按照“受益者分摊”的原则,分区段或口门归集分摊。 第三十条 供水经营者应当采取合理方法分别核定经营性业务成本和公益性业务成本。 第三十一条 水利工程供水成本中由政府投入形成的部分,应当区分供水经营者属性,按照顺序冲减各类业务成本。 第三十二条 供水经营者供水同时也有发电业务的,发电业务和供水业务按照监审期间应收平均收入比例分摊经营性成本。 第三十三条 其他业务成本应当单独核算,不计入供水成本。其他业务与水利工程供水业务共同使用资产、人员或者统一支付费用,依托主营业务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因从事主营业务而获得政… 第三十四条 供水力发电用水和生态用水业务收入应当冲减供水业务成本。 第三十五条 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以供水经营者为单位核定,水利工程供水定价不以供水经营者为单位定价的,相关定价成本应当结合定价需要合理确定成本核定单位。 第三十六条 核定售水量为监审期间年平均售水量,有设计供水量的工程,监审周期年平均售水总量低于工程设计供水量60%的,按设计供水量的60%确定。有供水力发电用水和生态用水的,…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