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2022年) 第四章 定价成本的归集和分摊 第三十二条 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2022年) 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定价成本的归集和分摊 第三十二条 供水经营者供水同时也有发电业务的,发电业务和供水业务按照监审期间应收平均收入比例分摊经营性成本。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