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2022年) 第四章 定价成本的归集和分摊 第三十三条 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2022年) 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定价成本的归集和分摊 第三十三条 其他业务成本应当单独核算,不计入供水成本。其他业务与水利工程供水业务共同使用资产、人员或者统一支付费用,依托主营业务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因从事主营业务而获得政府优惠政策,不能单独核算或者核算成本不合理的,应当将其他业务收入按照一定比例冲减供水成本。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