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2022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水利工程供水成本中由政府投入形成的部分,应当区分供水经营者属性,按照顺序冲减各类业务成本。
供水经营者为事业单位的,财政补助形成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当期费用的,计入成本的部分先冲减公益性成本再冲减经营性成本。
供水经营者为企业的,供水经营者获得的与水利工程有关的政府投资和补助补贴(形成政府资本金的除外)形成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当期费用的,计入定价成本的部分冲减水利工程总成本。
供水经营者为事业单位的,财政补助形成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当期费用的,计入成本的部分先冲减公益性成本再冲减经营性成本。
供水经营者为企业的,供水经营者获得的与水利工程有关的政府投资和补助补贴(形成政府资本金的除外)形成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当期费用的,计入定价成本的部分冲减水利工程总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