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2022年) 第四章 定价成本的归集和分摊 第三十五条 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2022年) 第三十五条 第四章 定价成本的归集和分摊 第三十五条 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以供水经营者为单位核定,水利工程供水定价不以供水经营者为单位定价的,相关定价成本应当结合定价需要合理确定成本核定单位。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