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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第二章

第二章 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设立

第七条 下列区域应当设立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第八条 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分为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和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根据保护对象资源状况、自然环境及保护需要,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可以划分为核心区和实验区。 第九条 设立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由县、市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征得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向农业部申报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经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由农业部批… 第十一条 拟设立的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跨行政区域或者管辖水域的,由相关区域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后共同申报或者由其共同上级渔业主管部门申报,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十… 第十二条 申报设立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第十三条 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按照下列方式命名:
第六条 目录 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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