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第二章 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设立 第十条 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第十条 第二章 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设立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向农业部申报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经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由农业部批准设立,并公布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名称、位置、范围和主要保护对象等内容。 农业部可以根据需要直接设立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