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第九条

第九条 设立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由县、市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征得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并公布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名称、位置、范围和主要保护对象等内容。

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直接设立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