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第七条

第七条 下列区域应当设立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国家和地方规定的重点保护水生生物物种的主要生长繁育区域;

我国特有或者地方特有水产种质资源的主要生长繁育区域;

重要水产养殖对象的原种、苗种的主要天然生长繁育区域;

其他具有较高经济价值和遗传育种价值的水产种质资源的主要生长繁育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