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申报设立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申报书,主要包括保护区的主要保护对象、保护价值、区域范围、管理机构、管理基础等;

综合考察报告,主要包括保护物种资源、生态环境、社会经济状况、保护区管理条件和综合评价等;

保护区规划方案,包括规划目标、规划内容(含核心区和实验区划分情况)等;

保护区大比例尺地图等其他必要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