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气象行政处罚办法(2000年) 第一章 气象行政处罚办法(2000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气象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和监督气象主管机构有效地实施行政管理,维护气象工作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条 气象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实施气象行政处罚,应当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并依照法定的程序实施。 第四条 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气象法制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行政处罚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实施气象行政处罚必须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第六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对气象违法行为查证属实后,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改正、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等行政强制措施,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条 对当事人同一气象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八条 气象主管机构在对气象违法行为实施处罚时,应当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综合考虑以下情节: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