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气象行政处罚办法(200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气象行政处罚办法(2000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气象法制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行政处罚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1999)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