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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预先飞行计划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民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安全和顺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三条、第七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第三十五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航空营运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的公海上空实施下列民用航空飞行活动,其预先飞行计划… 第三条 航空营运人、预先飞行计划受理部门以及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航空营运人进行民用航空飞行活动,其预先飞行计划应当获得批准;未获得批准的,不得实施飞行。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预先飞行计划是指航空营运人为达到其飞行活动的目的,预先制定的包括运行安排和有关航空器、航路、航线、空域、机场、时刻等内容的飞行活动方案。预先飞行计划应… 第六条 民航总局对民用航空飞行活动预先飞行计划实施统一管理。 第七条 航空营运人提交预先飞行计划申请,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八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下列航空器预先飞行计划应当向国家外交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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