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预先飞行计划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民用航空预先飞行计划管理办法(2006年) 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民航总局对民用航空飞行活动预先飞行计划实施统一管理。 民航地区管理局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监督本辖区预先飞行计划的审批工作。 民航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和民航地区空中交通管理局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民用航空飞行活动预先飞行计划审批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