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预先飞行计划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七条

第七条 航空营运人提交预先飞行计划申请,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航空器的飞行性能和机载设备应当满足计划飞行的航线和机场有关空中交通服务的要求;

中国境内机场起飞或者降落的预先飞行计划,应当按照航班时刻管理的有关规定协调机场的起降时刻;

外国和中国港澳台地区航空营运人在尚未对外国开放的航路、航线、空域或者机场实施飞行的,应当事先获得民航总局的特别批准;

中国航空营运人按下列情形之一实施飞行的,应当事先获得民航总局的特别批准:

使用外国或者中国港澳台地区航空器;

由外国人、无国籍人或者中国港澳台地区居民担任飞行机组成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