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飞行校验管理规则(2016年) 第二章 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飞行校验管理规则(2016年) 第二章 第二章 飞行校验的基本要求 第一节 飞行校验的种类和优先次序 第五条 飞行校验分为投产校验、监视性校验、定期校验、特殊校验四类。 第六条 投产校验是指校验对象新建、迁建或更新后,为获取校验对象全部技术参数和信息而进行的飞行校验。 第七条 监视性校验是指投产校验后的符合性飞行校验,或者民航局、地区管理局认为其他必要的情况下,对运行中的校验对象进行的不定期飞行校验。 第八条 定期校验是指为确定校验对象是否符合技术标准和满足持续运行要求,按照规定的校验周期对运行中的校验对象所进行的飞行校验。 第九条 特殊校验是指在出现下列特殊情况之一时,对校验对象受影响部分进行有针对性的飞行校验: 第十条 飞行校验应当按照飞行校验种类的优先次序安排。一般情况下,飞行校验种类的优先次序由高至低依次为特殊校验,定期校验,投产校验,监视性校验。 第二节 飞行校验项目 第十一条 投产校验、定期校验项目应当按照有关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飞行校验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监视性校验中的符合性飞行检查项目应当按照有关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飞行校验标准执行。其他监视性校验项目由飞行校验机构根据民航局或者地区管理局的要求制定。 第十三条 对于本规则第九条第一、二、四、五、六项所列的情况,校验机构和校验对象的运行管理单位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特殊校验方案,确定校验项目,或直接执行等同于投产校验的… 第三节 校验对象和周期 第十四条 校验对象包括通信设备、导航设备和监视设备。 第十五条 通信和监视设备投产使用后不进行定期校验,必要时进行特殊校验或监视性校验。 第十六条 导航设备飞行校验的周期如下: 第十七条 对于不能全天候满足飞行校验要求的情况,可以缩短校验周期。 第十八条 校验周期按照以下方法进行计算: 第十九条 民航局可以根据国际民航组织有关规定、所采用的设备情况以及我国飞行校验的实际情况等,对校验对象和校验周期适时做出调整。 第四条 目录 第一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