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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第二章 飞行校验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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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飞行校验管理规则(2016年) 第三节

第二章 飞行校验的基本要求

第三节 校验对象和周期

第十四条 校验对象包括通信设备、导航设备和监视设备。 第十五条 通信和监视设备投产使用后不进行定期校验,必要时进行特殊校验或监视性校验。 第十六条 导航设备飞行校验的周期如下: 第十七条 对于不能全天候满足飞行校验要求的情况,可以缩短校验周期。 第十八条 校验周期按照以下方法进行计算: 第十九条 民航局可以根据国际民航组织有关规定、所采用的设备情况以及我国飞行校验的实际情况等,对校验对象和校验周期适时做出调整。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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