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飞行校验管理规则(2016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导航设备飞行校验的周期如下:
仪表着陆系统定期校验周期为180天;投产校验后90天内执行一次监视性校验。
全向信标、无方向信标、单独安装的测距仪和航向信标,在承担进近导航功能时,定期校验周期为540天;投产校验后270天内执行一次监视性校验。
全向信标、无方向信标、单独安装的测距仪,在承担航路航线导航功能时,定期校验周期为1080天;投产校验后540天内执行一次监视性校验。
测距仪、指点信标与其他导航设备配合使用时,与该导航设备同周期校验。
卫星导航地面设备的校验周期参照国际民航组织相关规定执行,或根据应用情况由民航局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