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工作规则(2016年) 第四章 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工作规则(2016年) 第四章 第四章 通信导航监视服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十二条 通信导航监视设施设备的系统配置、参数设置和运行,应该遵照国家和民用航空的相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第五十三条 通信导航监视设备应当使用协调世界时,并使用统一的授时系统;独立设置的通信导航监视设施中的设备可以使用独立的授时系统,并定期校准。 第五十四条 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应当确保通信导航监视服务的持续提供。因故无法提供服务时,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运行单位,并按照航空情报服务相关规定,及… 第五十五条 通信导航监视设备因维护、维修、检测、调试、飞行校验需要暂时停止提供相应服务的,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应当: 第五十六条 通信导航监视设备运行的正常率和完好率应当符合民航局有关规定。 第五十七条 未经授权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通信导航监视设备进行本地或者远程操作。 第五十八条 通信导航监视服务应当使用规定的缩略语和代码。在服务中提供的含有非标准缩略语和代码的,应当对其所使用的缩略语和代码提供相应的解释和解码。 第二节 通信 第五十九条 通信的任务是利用通信网络或者通信终端传输、交换和处理民用航空生产信息,为民用航空活动提供语音或者数据通信,使其能够安全、高效运行。 第六十条 通信包括地空通信和地地通信。 第六十一条 地空通信主要包括空中交通服务通信、航务管理通信、站坪管理通信和对空气象广播等。 第六十二条 按照不同的职责和业务类型,空中交通服务地空通信分为塔台地空通信、起飞线地空通信、地面放行通信、地面管制通信、进近或终端区地空通信、航路地空通信、搜寻救援通信、通… 第六十三条 地空通信可使用无线电语音和数据通信等方式。 第六十四条 民用航空地地通信方式可使用民航专用通信网和公用通信网方式实现语音与数据的交换与传输。 第六十五条 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应当根据飞行和空中交通管制运行的需求,及时提供和开放地空通信服务。 第六十六条 民用航空专用航空电信网络由民航局指定的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统一管理。 第六十七条 通信设备发生故障时,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对相应通信服务的影响。 第六十八条 地空通信、管制中心间通信和安全运行所需的民航专用电话通信,应当配置语音和数据记录设备,并完整记录通信内容。记录内容的保存和重放应当符合《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 第六十九条 通用航空飞行的通信服务,由从事通用航空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负责提供,并制定相应的服务保障措施。 第七十条 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活动的民用航空器,应当按照国家和民用航空的有关规定实施通信。 第三节 导航 第七十一条 导航的任务是为航空器提供飞行引导信息,使其能够安全、正常飞行。 第七十二条 导航服务包括机场(终端区)导航服务和航路、航线导航服务。 第七十三条 机场(终端区)导航设施包括无方向信标台、指点信标台、全向信标台、测距台、仪表着陆系统、卫星导航地面设施以及其他导航设施等。 第七十四条 机场(终端区)导航设施的设置应当根据机场等级和运行标准、空域方案和飞行程序、机场区域的地理环境和场地条件等确定。 第七十五条 航路、航线导航设施包括全向信标台、测距台、无方向信标台、卫星导航地面设施等。 第七十六条 航路、航线导航设施的设置应当根据空域方案和飞行程序、当地地理环境和场地条件等确定。 第七十七条 导航设备发生故障或不能提供有效导航信号时,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同时通知相关单位,并按照规定发布航行通告,减少对航空器安全飞行的影响。 第七十八条 通用航空飞行的导航服务,由从事通用航空活动的单位或者相关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负责提供,并制定相应的服务保障措施。 第七十九条 所有为航空器提供服务的各类型无线电导航设施设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飞行校验或者验证。 第四节 监视 第八十条 监视的任务是对航空器及其他目标进行可靠的探测,提供准确的航空器及其他探测目标的位置、状态和告警信息。 第八十一条 监视设备包括信息探测系统、信息处理与显示系统。 第八十二条 信息探测系统包括一次监视雷达、二次监视雷达、场面监视雷达、自动相关监视系统、多点相关定位系统等。 第八十三条 信息探测系统的设置和布局应当根据其覆盖范围、机场运行和空中交通服务需求等确定。 第八十四条 信息处理与显示系统包括空中交通管制自动化系统及其他自动化系统。 第八十五条 信息处理与显示系统的设置,应当根据机场运行和空中交通服务需求以及民航局的相关规定等确定。 第八十六条 信息处理与显示系统应当配置记录设备。记录内容的保存和重放应当符合《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和本规则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 第八十七条 监视设备发生故障时,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对空中交通服务和飞行的影响。 第八十八条 通用航空飞行的监视服务,由从事通用航空活动的单位或者相关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负责提供,并制定相应的服务保障措施。 第五十一条 目录 第一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