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工作规则(2016年) 第四章 通信导航监视服务 第二节 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工作规则(2016年) 第二节 第四章 通信导航监视服务 第二节 通信 第五十九条 通信的任务是利用通信网络或者通信终端传输、交换和处理民用航空生产信息,为民用航空活动提供语音或者数据通信,使其能够安全、高效运行。 第六十条 通信包括地空通信和地地通信。 第六十一条 地空通信主要包括空中交通服务通信、航务管理通信、站坪管理通信和对空气象广播等。 第六十二条 按照不同的职责和业务类型,空中交通服务地空通信分为塔台地空通信、起飞线地空通信、地面放行通信、地面管制通信、进近或终端区地空通信、航路地空通信、搜寻救援通信、通… 第六十三条 地空通信可使用无线电语音和数据通信等方式。 第六十四条 民用航空地地通信方式可使用民航专用通信网和公用通信网方式实现语音与数据的交换与传输。 第六十五条 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应当根据飞行和空中交通管制运行的需求,及时提供和开放地空通信服务。 第六十六条 民用航空专用航空电信网络由民航局指定的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统一管理。 第六十七条 通信设备发生故障时,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对相应通信服务的影响。 第六十八条 地空通信、管制中心间通信和安全运行所需的民航专用电话通信,应当配置语音和数据记录设备,并完整记录通信内容。记录内容的保存和重放应当符合《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 第六十九条 通用航空飞行的通信服务,由从事通用航空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负责提供,并制定相应的服务保障措施。 第七十条 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活动的民用航空器,应当按照国家和民用航空的有关规定实施通信。 第五十八条 目录 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