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工作规则(2016年) 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二条 按照不同的职责和业务类型,空中交通服务地空通信分为塔台地空通信、起飞线地空通信、地面放行通信、地面管制通信、进近或终端区地空通信、航路地空通信、搜寻救援通信、通用航空通信、航站情报通播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