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工作规则(2016年) 第四章 通信导航监视服务 第一节 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工作规则(2016年) 第一节 第四章 通信导航监视服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十二条 通信导航监视设施设备的系统配置、参数设置和运行,应该遵照国家和民用航空的相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第五十三条 通信导航监视设备应当使用协调世界时,并使用统一的授时系统;独立设置的通信导航监视设施中的设备可以使用独立的授时系统,并定期校准。 第五十四条 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应当确保通信导航监视服务的持续提供。因故无法提供服务时,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运行单位,并按照航空情报服务相关规定,及… 第五十五条 通信导航监视设备因维护、维修、检测、调试、飞行校验需要暂时停止提供相应服务的,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应当: 第五十六条 通信导航监视设备运行的正常率和完好率应当符合民航局有关规定。 第五十七条 未经授权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通信导航监视设备进行本地或者远程操作。 第五十八条 通信导航监视服务应当使用规定的缩略语和代码。在服务中提供的含有非标准缩略语和代码的,应当对其所使用的缩略语和代码提供相应的解释和解码。 第四章 目录 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