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工作规则(2016年) 第四章 通信导航监视服务 第四节 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工作规则(2016年) 第四节 第四章 通信导航监视服务 第四节 监视 第八十条 监视的任务是对航空器及其他目标进行可靠的探测,提供准确的航空器及其他探测目标的位置、状态和告警信息。 第八十一条 监视设备包括信息探测系统、信息处理与显示系统。 第八十二条 信息探测系统包括一次监视雷达、二次监视雷达、场面监视雷达、自动相关监视系统、多点相关定位系统等。 第八十三条 信息探测系统的设置和布局应当根据其覆盖范围、机场运行和空中交通服务需求等确定。 第八十四条 信息处理与显示系统包括空中交通管制自动化系统及其他自动化系统。 第八十五条 信息处理与显示系统的设置,应当根据机场运行和空中交通服务需求以及民航局的相关规定等确定。 第八十六条 信息处理与显示系统应当配置记录设备。记录内容的保存和重放应当符合《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和本规则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 第八十七条 监视设备发生故障时,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对空中交通服务和飞行的影响。 第八十八条 通用航空飞行的监视服务,由从事通用航空活动的单位或者相关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负责提供,并制定相应的服务保障措施。 第七十九条 目录 第八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