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行政许可工作规则(2006年) 第四章 民航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第三节 民用航空行政许可工作规则(2006年) 第三节 第四章 民航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第三节 期限 第三十条 民航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通知申请人。法… 第三十一条 依法应当先由民航地区管理局审查后报民航总局决定的行政许可,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按本规则第三十条规定审查完毕。民航总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期限在收到民航地区管理局审查… 第三十二条 民航行政机关书面承诺的办理行政许可的期限短于法定期限的,行政机关应在承诺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三十三条 民航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第三十四条 民航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节规定的期限内。民航行政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 第三十五条 民航行政机关送达民航行政许可决定、许可证件,应当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或者其他方式送达。 第三十六条 民航行政机关无法直接送达或者邮寄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的,可以公告送达。民航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民航政府公众信息网站或者报刊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