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行政许可工作规则(2006年) 第四章 民航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第三节 期限 第三十条 民用航空行政许可工作规则(2006年) 第三十条 第四章 民航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第三节 期限 第三十条 民航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通知申请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节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