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行政许可工作规则(2006年) 第四章 民航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第三节 期限 第三十五条 民用航空行政许可工作规则(2006年) 第三十五条 第四章 民航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第三节 期限 第三十五条 民航行政机关送达民航行政许可决定、许可证件,应当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或者其他方式送达。 民航行政机关直接送达的,必须有送达回证,由申请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民航行政机关邮寄送达的,必须保留邮寄凭证。邮寄凭证上注明的邮局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