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行政许可工作规则(2006年) 第四章 民航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第三节 期限 第三十四条 民用航空行政许可工作规则(2006年) 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民航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第三节 期限 第三十四条 民航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节规定的期限内。民航行政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