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行政许可工作规则(2006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民航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