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行政检查工作规则(2006年) 第二章 行政检查的实施机关、人员及职责 第十四条 民用航空行政检查工作规则(2006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行政检查的实施机关、人员及职责 第十四条 除本规则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规定的民航行政机关和组织外,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实施民用航空行业管理内容的行政检查。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