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行政检查工作规则(2006年) 第二章 行政检查的实施机关、人员及职责 第六条 民用航空行政检查工作规则(2006年) 第六条 第二章 行政检查的实施机关、人员及职责 第六条 下列民航行政机关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行使相应的行政检查权。 民航总局; 民航地区管理局。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