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行政检查工作规则(2006年) 第二章 行政检查的实施机关、人员及职责 第七条 民用航空行政检查工作规则(2006年) 第七条 第二章 行政检查的实施机关、人员及职责 第七条 民航总局制定行政检查规章和制度,指导监督各地区管理局、民航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监管办)的行政检查工作。 民航总局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就专门事项,组织实施专项行政检查。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