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行政检查工作规则(2006年) 第二章 行政检查的实施机关、人员及职责 第九条 民用航空行政检查工作规则(2006年) 第九条 第二章 行政检查的实施机关、人员及职责 第九条 监管办应当依据所属民航地区管理局的分工和授权实施行政检查。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