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行政检查工作规则(2006年) 第二章 行政检查的实施机关、人员及职责 第十条 民用航空行政检查工作规则(2006年) 第十条 第二章 行政检查的实施机关、人员及职责 第十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之间对行政检查范围或检查事项有争议的,由民航总局确定。 民航地区管理局、监管办及其监察员在上级机关有明确授权的情况下,可以执行跨辖区的行政检查任务。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