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行政检查工作规则(2006年) 第二章 行政检查的实施机关、人员及职责 第十五条 民用航空行政检查工作规则(2006年) 第十五条 第二章 行政检查的实施机关、人员及职责 第十五条 实施行政检查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监察员资格。 不具备监察员资格的其他工作人员或者专业人员,可以在监察员的带领下,协助实施检查。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