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行政检查工作规则(2006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监察员依法对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实施行政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制止违法行为;
巡视、检查民航活动现场(包括证件、资料、设施、设备、航空器等)和民航从业人员的工作过程;
约见或者询问受检查单位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
调阅、摘抄、复制、封存、扣押有关资料、物品;
抽样取证;
向所属机关或组织提出行政处罚建议或者依法作出当场处罚决定;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限。
制止违法行为;
巡视、检查民航活动现场(包括证件、资料、设施、设备、航空器等)和民航从业人员的工作过程;
约见或者询问受检查单位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
调阅、摘抄、复制、封存、扣押有关资料、物品;
抽样取证;
向所属机关或组织提出行政处罚建议或者依法作出当场处罚决定;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