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行政检查工作规则(2006年) 第二章 行政检查的实施机关、人员及职责 第十七条 民用航空行政检查工作规则(2006年) 第十七条 第二章 行政检查的实施机关、人员及职责 第十七条 监察员在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现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存在缺陷的,应当向本级民航行政机关政策法规部门书面提出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立、改、废建议。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