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行政检查工作规则(2006年) 第二章 行政检查的实施机关、人员及职责 第十八条 民用航空行政检查工作规则(2006年) 第十八条 第二章 行政检查的实施机关、人员及职责 第十八条 实施行政检查的工作人员应当对在行政检查中了解到的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承担保密责任,不得擅自向他人披露。 第十七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