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24年) 第八章 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24年) 第八章 第八章 执行和结案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缴纳罚款的期限届满前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民航行政机关书面提出,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民航行政机关收到… 第六十三条 民航行政机关对当事人作出通报批评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自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及时通过本机关官方网站或者其他方式通报。通过本机关官方网站通报的期限由民航行政机关根…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民航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向民航行政机关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 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缴纳罚款的,民航行政机关可以对当事人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加处罚款的,应当下达加处罚款决定书。 第六十六条 民航行政机关实施加处罚款超过30日,当事人仍不履行的,民航行政机关应当下达催告书。 第六十七条 民航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第六十八条 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航行政机关应当制作结案报告予以结案: 第六十九条 案件办理完结后,民航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有关执法案卷管理的相关规定将调查处理过程中的所有材料立卷归档。 第六十一条 目录 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