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24年) 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民航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向民航行政机关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民航行政机关应当以书面形式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10个工作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民航行政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催告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期限;

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方式;

涉及金钱给付的,明确金额和给付方式;

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当事人不履行义务的后果。

民航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