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24年) 第六十五条

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缴纳罚款的,民航行政机关可以对当事人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加处罚款的,应当下达加处罚款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