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24年) 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缴纳罚款的期限届满前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民航行政机关书面提出,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民航行政机关收到当事人提出的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和证明材料后,应当进行审查,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民航行政机关准予当事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准予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民航行政机关应当向当事人出具书面决定,告知当事人是否准予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准予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