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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统计管理规定(2016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统计机构与工作职责

第二十二条 民航行政机关和民航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完成本单位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置统计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统计人员,指定统计负责人。 第二十三条 民航局综合统计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第二十四条 民航局有关职能部门履行下列统计工作职责: 第二十五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综合统计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第二十六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有关职能部门履行下列统计工作职责: 第二十七条 民航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履行下列统计工作职责: 第二十八条 民航统计人员应当具备完成民航统计工作任务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民航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推荐统计人员评定专业技术职称,保障统计队伍的稳定。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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