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统计管理规定(2016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综合统计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完成民航局部署的统计调查任务,参与统计检查;

对辖区内调查对象的统计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

组织实施辖区内民航行业综合统计调查项目,收集、审核、整理、提供辖区内民航综合统计资料,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实施统计监督;

依民航局综合统计机构授权组织管理、综合协调辖区内统计数据的公布,审核、认定并定期公布辖区内统计资料;

制定辖区内统计业务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