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统计管理规定(2016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有关职能部门履行下列统计工作职责:
协助民航地区管理局综合统计机构完成辖区内综合统计调查项目;
在辖区内组织实施民航专业统计调查,收集、审核、整理民航专业统计资料,并按要求向民航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相关机构报送和提供,配合综合统计机构实施统计监督。
协助民航地区管理局综合统计机构完成辖区内综合统计调查项目;
在辖区内组织实施民航专业统计调查,收集、审核、整理民航专业统计资料,并按要求向民航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相关机构报送和提供,配合综合统计机构实施统计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