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统计管理规定(2016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民航局有关职能部门履行下列统计工作职责:

协助完成国家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和民航综合统计调查项目。对本部门统计职责内的专业统计调查项目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收集、审核、整理本部门专业统计调查项目的统计资料,并定期向民航局综合统计机构报送,对民用航空专业领域发展状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配合民航局综合统计机构实施统计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