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统计管理规定(2016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民航局综合统计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组织完成国家统计调查项目和部门统计调查项目;

部署、协调和指导民航行业统计工作,拟定民航行业统计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开展统计培训和统计考核,组织实施统计监督和检查;

研究确定民用航空综合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和协调各职能部门的统计调查项目,制定民航行业统计报表制度;

开展民航行业统计科学研究,建立健全统计指标体系,统一民航行业统计标准;

组织实施民用航空综合统计调查,搜集、整理、提供行业综合统计资料,对民用航空发展状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

归口组织、管理和协调民航行业统计资料的公布,核查、审定、管理、公布、出版行业综合统计资料,定期发布民航行业统计公报;

统一管理民航行业统计信息化系统和行业统计数据库资源,推进民航行业统计管理信息化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