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统计管理规定(2016年) 第四章 统计机构与工作职责 第二十二条 民用航空统计管理规定(2016年) 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统计机构与工作职责 第二十二条 民航行政机关和民航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完成本单位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置统计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统计人员,指定统计负责人。 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设立承担综合统计职能的机构,民用航空安全监督管理局应当配备兼职统计人员。 第四章 目录 第二十三条